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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第三階段遴選作業」自4月1日起受理申請

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日期:自113年4月1日上午8時至113年4月30日下午5時30分止;逾期者不予受理。
  2. 收件方式(檢附申請函、一式十份申請文件)
    •  付郵遞送:8302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3樓海洋局(以郵局章戳為憑)。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高雄市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第三階段」。
    • 專人送達:送件至本局「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高雄市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第三階段」。
  3. 申請本計畫需同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公所開立之繳費證明等),以茲證明。
  4. 申請資料不論受理或獲本計畫資格與否,概不退還。
  5. 本公告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相關檔案:

  1. 公告(PDF)
  2. 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第三階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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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第三階段)

一、 計畫依據

依據「高雄市政府漁電共生推動及實施要點」辦理。

二、 計畫目的

高雄市政府積極響應中央漁電共生推動政策,訂定115年達成漁電共生250MW設置量目標。漁業為本市重要產業之一,漁電共生之推動,須秉持「漁業為本 綠電加值」之精神,兼顧當地漁業發展及漁民支持,避免因推動漁電共生,造成漁業發展不良影響。考量台電饋線資源有限,經高雄市政府與經濟部能源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協調,以茄萣區、湖內區饋線容量較為充裕之二處行政區,以專案方式請台電公司提供饋線容量約30MW(實際饋線代號、剩餘容量詳如附件一),並由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下稱本局)透過本計畫訂定審查標準,審查合適案場取得本計畫資格,加速本市漁電共生推動,期透過本計畫達成效益如次:
(一) 協助漁業轉型,除養殖收入,並透過發電收入支付土地租金,穩定漁民生計,同時達到一地多用利用及智慧養殖加值效益。
(二) 創造太陽光電產業內需市場,活絡商機。
(三) 配合政府能源轉型及再生能源之推動政策。
(四) 盼透過本計畫的推動,責成取得本計畫資格案場申請人履行相關義務,申請人與漁民、地主相互合作辦法以雙方簽約議訂之各項契約事項為準。

三、 名詞解釋

(一) 本計畫:指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
(二) 屋頂型漁電共生:指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附表四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及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置之水產養殖設施屋頂型綠能設施。
(三) 地面型漁電共生:指依容許辦法第二十九條設置之非附屬設置於水產養殖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
(四) 農業容許:指依容許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向土地所在地之本市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提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之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
(五) 綠能容許:指依容許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向土地所在地之本市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提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
(六) 第一類申請人:指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
(七) 第二類申請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從事與水產養殖業、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能源技術服務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及發電業相關之法人、協會、公(工)會、公司。

四、 計畫範圍

本市依容許辦法得申請設置漁電共生之區域,配合台電公司保留本計畫饋線剩餘容量可併網範圍(詳如附件一)。

五、 申請程序

(一) 申請程序:如下圖。
(二) 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4月1日上午8時至113年4月30日下午5時30分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 受理收件方式及地點:
1. 郵遞方式:8302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3樓海洋局(檢附申請函、一式十份申請文件)
2. 專人送達: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3樓海洋局(檢附申請函、一式十份申請文件至本局收發室掛文)
(四) 資格審查及審查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六、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本計畫: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下稱第一類申請人)。
(二)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從事與水產養殖業、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能源技術服務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及發電業相關之法人、協會、公(工)會、公司(下稱第二類申請人),且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屬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
2. 經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尚於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列期間內。

七、 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向主管機關提出案場建置計畫參加之申請(申請文件範本詳如附件二);逾公告受理期間提出前項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1. 第一類:應具備中華民國身分證。
2. 第二類:
(1) 我國公司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經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事項表(卡)影本乙份。
(2) 依法登記有案之商業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經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書、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程、及其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以上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以及本案申請文件業經董事(理事)會會議同意之董事(理事)會議紀錄影本。
(4) 外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係指得證明公司合法組織存續營業之任何文書,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業執照影本、其他特許執照影本、主管官署證明函。
(三) 申請人信用證明文件。
1. 第一類:提供申請人綜合信用報告。
2. 第二類:
(1) 我國公司及依法登記有案之商業業者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截止申請日之前半年內出具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無退票記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出具信用資料查覆單者,應有查覆日期,且經塗改、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2) 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應提供該法人設立後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以無保留意見或修正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為限)等相關資料、及自該法人設立後截至申請日之前半年內之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本計畫公告日期之後)。
(3) 外國公司如無法提出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時,應以銀行往來證明文件為之。
(四) 申請人財務能力應備證明文件。
1. 第一類:提供申請人財力證明文件。
2. 第二類:
(1) 申請業者為我國公司、單一社團或財團法人者,應提出最近1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並註明與原件相符且經公司負責人及公司印鑑用印。若申請業者之部份成員成立未滿1年,則應提出營運期間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及會計師之查核意見書。上述財務報表應至少涵蓋下列:
 資產負債表
 損益表
 股東權益變動表
 現金流量表
(2) 外國公司如無法提出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時,應以銀行往來證明文件為之。
(五) 其他注意事項
1. 出具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且應加蓋申請業者(及成員)公司法人及負責人印鑑並註記「與正本相符」,惟如有必要,本府得要求申請業者提供文件正本以供檢核。
2.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3.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者,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4. 外國公司或法人應由該國政府主管機關出具相關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及其中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認證。
5. 每申請案欲併接饋線容量不超過2MW為原則。
6. 計畫書封面應清楚標示欲併接饋線代號及容量。
7. 申請本計畫應同時申請本市農業容許或綠能容許,並檢附農業容許或綠能容許申請掛件證明。
8. 本次申請階段同一地號不得重複申請。

八、 審查程序

(一) 初審:依申請人提出之文件進行資料完整性與資格審查作業。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二) 複審: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府成員5人至7人共同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會議,針對書面文件內容進行審議,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詳附件三。
(三) 審查原則:申請案經審查小組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評定分數為八十分以上且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者,由本局核發本計畫資格函。取得本計畫資格者,應依審查會議結果順位,向台電公司協商饋線併接事宜。審查會議結果順位由申請案得分高低而定。

九、 期程規劃及展延規定

(一) 取得本計畫資格者依其設置類型,應符合下列期程規劃:
1. 屬地面型漁電共生者,應自核發本計畫資格函之日起一年內取得綠能容許。
2. 屬屋頂型漁電共生且已取得農業容許者,應自核發本計畫資格函之日起一年內取得綠能容許。
3. 屬屋頂型漁電共生且尚未取得農業容許及綠能容許者,應自核發本計畫資格函之日起二年內取得綠能容許。
(二) 前項期程規劃判認標準以核發資格函當日申請案件農業容許或綠能容許申辦情形判認。
(三) 未達第一項所訂期程規劃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局申請延展,經本局審核同意展延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四) 未於第一項或第三項期間取得綠能容許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廢止其計畫資格,已取得台電公司核發之併聯審查意見書者,其意見書併同失效。

十、 其他規定

(一) 本局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查核及訪視計畫執行情形,並得調閱相關單據、文件,及命其限期提出工作報告。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述之查核、訪視或調閱。
(二) 取得本計畫資格者應配合本局進行漁電共生相關政策及宣導工作。
(三) 取得本計畫資格者向地主承租土地之安全維護、設備維護管理及公共安全意外之防護均由取得本計畫資格者負責,其對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及其它增設之地上物或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維護設施正常運作。
(四) 土地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屆滿或屆滿前因可歸責於取得本計畫資格案場申請人之事由而終止契約時,取得本計畫資格案場申請人應於期限屆滿或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及其它增設之地上物或設施,並返還向地主承租之土地或經地主與取得本計畫資格案場申請人合意將現場設備由地主有償收購,繼續留供地主使用;其未拆除或未協議由地主收購者,視同拋棄該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所有權,並由地主自行處理。地主得將其視為廢棄物逕行或僱工代為處理,其費用由取得本計畫資格案場申請人負擔。
(五) 取得本計畫資格案場申請人對其合作業者、關係企業業者、委辦廠商、職員、僱工等,均應妥善管理之。執行本計畫過程中,若有造成第三人之損失或違反法令之行為,均由取得本計畫資格案場申請人與其負同一責任,與本府無涉。
(六) 取得本計畫資格之案場倘變更申請人,繼受原取得本計畫資格案場申請人承諾之事項及本計畫相關義務。
(七)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核發申請案計畫資格;已核發計畫資格者,得撤銷或廢止申請案計畫資格,已取得台電公司核發之併聯審查意見書者,其意見書併同失效:
1. 未符合申請資格。
2. 計畫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3. 未達計畫所訂之期程規劃,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4. 未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停止執行計畫,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5. 違反第十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八) 本計畫公告於高雄市漁電共生資訊平台,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府海洋局解釋之。

 

附件一、高雄市湖內區及茄萣區魚塭分布及台電公司保留本市饋線餘裕量可併網範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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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申請綜合評分表(PDF)

 

申請文件列表:

  • 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一式10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信用證明文件。
  • 申請人財務能力應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