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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漁電共生篇
農業容許申請篇
光電篇
漁電共生篇
屋頂型(室內型)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前項申請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地面型(室外型)
-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以結合農業經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計畫措施。二、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依前項規定申請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 依據設置型態,可分為「立柱型」(下圖左)、「浮筏型」(下圖中)、「塭堤型」(下圖右):
資料來源:彰化縣、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
先行區
- 劃設說明:全國魚塭透過生態與環境科學圖資篩選議題程度並分流,經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下稱環社檢核)較無生態疑慮區,與在地生態、社會團體等利害關係人溝通並確認劃設範圍,適用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 申請程序:開發業者仍需於提送電業籌設或同意備案時檢附「環境與社會友善措施自評表」,提供能源署或地方政府經發單位進行書面審查。
- 公告區位:經濟部會銜行政院農委會(現為農業部)於109年12月3日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優先區
- 劃設說明:全國魚塭透過生態與環境科學圖資篩選議題程度並分流,較具生態疑慮區經環社檢核議題辨認程序,透過在地溝通並經專家審查把關,辨認漁電共生環境面議題,將環境、社會議題辨認過程與結果充分揭露於「漁電共生環社檢核議題辨認報告」,適用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 申請程序:比照先行區,開發業者仍需於提送電業籌設或同意備案時檢附「環境與社會友善措施自評表」,提供能源署或地方政府經發單位進行書面審查。
- 公告區位:經濟部會銜行政院農委會(現為農業部)於110年10月18日公告「高雄市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岡山區及阿蓮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110年10月21日公告「高雄市永安區、彌陀區及梓官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111年1月20日公告「新增高雄市路竹區、岡山區、阿蓮區及彌陀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111年5月10日公告「新增高雄市湖內區、路竹區、岡山區、阿蓮區、永安區、彌陀區及梓官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111年11月21日公告「新增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市及屏東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關注減緩區
- 劃設說明:全國魚塭透過生態與環境科學圖資篩選議題程度並分流,經環社檢核議題辨認,魚塭區位屬具既有或潛在生態環境議題之敏感區域,或重要社會經濟關切議題,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作為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推動養殖經營結合綠能(漁電共生)之專案計畫區位範圍,即為「中央漁電共生專區」。
- 申請程序:案場全部或部分位於關注減緩區之開發業者,應研提環境與社會檢核因應對策報告,並於提送電業籌設或同意備案前,先行提送能源署進行審查,如同一案場範圍已提送過因應對策,則無需再寫自評表。
- 公告區位:經濟部於110年9月公告「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高雄市永安區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111年7月27日公告「增訂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增訂高雄市永安區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署漁電共生推動策略網頁、工業技術研究院漁電共生環社檢核網頁、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漁電共生申設流程說明簡報
請至工業技術研究院「漁電共生環社檢核」網站(https://www.sfea.org.tw/SfeaMap/),點選「區位查詢系統」,於「資料查詢處」輸入相關資訊,點選「查詢」。
為穩健務實達成 2025 年太陽光電推動 20GW 目標,地面型光電將以漁電共生等土地多元複合利用為主軸。漁電共生屬低密度開發,然為確保與社會及環境共存共榮、排除爭議區位,透過漁電共生專區納入「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下稱環社檢核),以確認未來漁電共生建置可能影響程度,預為提出因應對策;並於開發場域前,與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弭平各界疑慮,藉以加速推動並有效率建置,進而提升整體光電產業發展,共同達成能源轉型目標。
環社檢核係以快篩精神、有效率、可執行性並具檢核有效性為主要規劃原則。透過科學證據嚴篩分流,分依生態議題程度不同導入不同強度之環社檢核機制,並就議題辨認結果提出不同程度之對策方案,以有效率推動漁電共生。
有關環社檢核推動規劃、議題辨認操作、友善自評表及因應對策撰寫範例等資訊,可至經濟部能源署漁電共生環社檢核網頁下載相關簡報。
資料來源:工業技術研究院漁電共生環社檢核網頁
特定區位許可:
- 法源依據:依據海岸管理法第25條,若設置場址位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又依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一定規模之認定基準如下:所申請太陽光電設施僅位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陸域緩衝區,且不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5公頃;建築物總樓地板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
- 申請程序:由申請人於申請同意備案、施工許可或建築執照前,撰寫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向本府海洋局提出申請,轉送內政部召開海岸管理審議會,核定後始可核發同意備案、施工許可或建築執照。
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應辦事項查核表
- 法源依據:依據電業登記規則第6條第2項、海岸管理法第26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若設置場址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劃設之專區區位,且位於可行性規劃報告範圍者,得適用提送「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應辦事項查核表」(以下簡稱海管可規應辦事項查核表)方式,免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 申請程序:由申請人於同意備案或施工許可階段,檢附海管可規應辦事項查核表。
- 施行範圍:經內政部於112年6月19日認定「彰化縣、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第一次變更)」、112年12月4日認定「高雄市及屏東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暨專案計畫區位範圍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第一次變更)」,計畫範圍涵蓋本市永安區、彌陀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
- 有關海管可規應辦事項查核表撰寫重點,可參考經濟部能源署「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應辦事項查核表及回覆說明」簡報(點擊下載)。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署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應辦事項查核表及回覆說明」撰寫重點說明簡報(點擊下載)
機關(點擊名稱可連至機關網頁) | 業務權責項目 |
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竣工備查 | |
申請電業籌設、同意備案、施工許可及設備登記 環社檢核自評表 | |
申請水權、出流管制 |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養殖登記證 | |
所在地區公所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收件窗口、申請區公所管轄之道路維管證明 |
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台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申請併聯審查意見書 |
農業容許申請篇
依據高雄市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由農業用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
五、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作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其申請面積合併計算未達一萬平方公尺者,由區公所審查核定;申請面積合併計算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由區公所受理後送本府海洋局審查核定。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風景區作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或特定農業區作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之申請,由區公所受理後送本府海洋局審查核定。
地面型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4、第29條:
- 可申請用地別:
- 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以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但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之養殖池,應配置循環水設施(備),該用地並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養殖用地。
- 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
- 區位限制:
- 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計畫措施。(關注減緩區)
- 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優先區、先行區)
屋頂型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4:
- 可申請用地別:
-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 不得設置於河川區或工業區之農牧用地。
- 一般室內養殖設施不得設置於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
- 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設置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者,該用地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養殖用地。
- 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
-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 區位限制:
- 於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設置一般室內養殖設施,及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設置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土地須位於通過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也就是中央公告的優先區、先行區,但不包含關注減緩區)。但發電自用未出售者,不在此限。
- 養殖用地則無漁電共生區位限制。
屋頂型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4,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80%。若申設場址位於海岸防護計畫所稱之陸域緩衝區,依據內政部112年5月11日內授營綜字第1120806492號函,需於基地內留設30%開放空間土地。
地面型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40%之限制:三、依本辦法申請之農業生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4,一般室內養殖設施及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之建築設施應同時具備養殖池、主要梁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養殖種類特性需以透光材質搭建者,得依生產需要核定,且其牆壁對外開口不得超過總牆面四分之一;其屋頂構造,得依需求直接使用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為材質。
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4,防風(寒)設施或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 依據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應備文件請參見本網站下載專區文件列表。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
取得農業容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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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綠能容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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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3月18日農漁字第1101346676號函釋略以:
- 漁電共生為確保實際養殖行為,將以其漁產物具產銷履歷(或ASC等國際相關認驗證)、購買魚苗及飼料單據、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等文件作為判斷養殖經營事實之參據項目,並依申請農業容許之養殖經營計畫書內放養量為基準,請漁民落實每年放養量申報,作為地方政府容許審查依據。
- 至於營運期間,除發生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實外,若未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或未落實放養量申報,將以所提經營養殖物種於漁業統計年報近3年產量平均值7成作為養殖經營事實之判定。
-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4: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以本辦法112年2月20日修正施行前之既存養殖池,且該期間有在養事實者為限,並應檢附航照圖,及用電證明、進苗證明或其足資證明在養事實之文件。
-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以本辦法106年6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既存養殖池,且該期間有在養事實者為限,並應檢附航照圖,及用電證明、進苗證明或其足資證明在養事實之文件。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5月16日農授漁字第1120709871號函釋略以,針對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該期間」之認定原則,應係指養殖池設置日起至112年2月20日,又基於農業設施係輔助農業生產,該養殖池應於112年2月20日後亦持續養殖迄今,始有同意容許使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故於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室外或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其既存養殖池應於設置後迄今有持續養殖之事實,始符合容許辦法之規定。另倘有迄今養殖池閒置、曾停養改農作、養殖期間中斷情形,均未符合容許辦法之規定。
光電篇
有關電業籌設、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等電業相關業務,請洽詢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撥打市府總機07-3368333轉5110、3165、2164或撥打專線07-3373165、07-5360109)
太陽能板主要主要材料為矽,並無毒性,模組外部以玻璃及鋁框緊密封裝,不會溶解或滲出造成汙染。發電過程不會產生廢氣、廢水、噪音等,整體設備磁場強度相當於一般家用電器,運轉時無危害之虞。
太陽光電之鋪設多有傾斜角設計,可透過雨水自然沖刷,清除落塵落葉、鳥蟲排遺等附著物;由於外層為玻璃,人工清潔可採用長桿拖把或清水沖洗即可,無需使用化學藥劑。
如有廢棄太陽能光電板排出時,請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s://pvis.moenv.gov.tw),回收機制兩大步驟:
排出時登記:如有廢棄太陽能光電板排出時,請至系統登記廢光電板排出資訊,包含模組序號、形式及數量。
- 通知回收清除:數量累計達50片,則通知廢棄物排出者於限定時間內,自行或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專案辦公室媒合具廢棄物代碼為「D-2528裝置使用後廢棄之太陽能光電板」運送至指定暫存點或處理(模廠)業者。
非先行區申請篇
非先行區申請篇
1.農業容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4規定
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可申請用地別
(1)非都市土地除特定農業區、河川區及工業區以 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2)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以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3)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養殖用地。
(4)都市計畫範圍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2.綠能容許
注意養殖事實且有養殖登記
3.饋線
洽台電:高雄07-5519271#221 鳳山07-7410111#5011
4.環境敏感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1條
若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原則禁止、二級符合條件才開放
中央主管:內政部營建署
地方主管:看使用地別
5.養殖登記
可向區公所申請
6.水權
可向水利局或水利署申請
7.海管
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一公頃或樓地板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需要進行海管
疑問洽詢:(仍建議依個案洽詢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海洋事務科 程小姐 07-799-5678#1813
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陳先生 02-8771-2949
1.農業容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4規定
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可申請用地別
(1)非都市土地除特定農業區、河川區及工業區以 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2)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以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3)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養殖用地。
(4)都市計畫範圍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2.綠能容許
注意養殖事實且有養殖登記
3.饋線
洽台電:高雄07-5519271#221 鳳山07-7410111#5011
4.環評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7條第5款
魚塭或魚池之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養殖登記
可向區公所申請
6.水權
可向水利局或水利署申請
7.海管
所申請太陽光電設施僅位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陸域緩衝區,且不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五公頃。
疑問洽詢:(仍建議依個案洽詢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海洋事務科 程小姐 07-799-5678#1813
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陳先生 02-8771-2949
漁業為本 綠能加值
響應中央綠能發展目標,以「漁業為本、綠能加值」為核心價值,推動高雄市漁電共生發展,可帶動漁業升級、創造在地就業經濟、優化養殖技術環境、永續土地發展利用,建立漁業與綠能共生共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