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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常見問題
申請篇
1.屋頂型(室內)
(1)法規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
(2)整筆農地面積
申請不得逾坐落土地面積80%(附表4)
(3)設施遮蔽率
屋頂面積100%
依第28 條規定,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設置綠能設施之限制:申請不得逾坐落土地面積80%,其綠能設施得設置於該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屋頂面積100%。
2.地面型(室外)
(1)法規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
(2)整筆農地面積
非先行區:10公頃,魚塭60% (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先行區:無限制
(3)設施遮蔽率
遮蔽率不得超過40%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
◎農授漁字第1081203446號該綠能設施如以整體規劃配置,其總面積應可合併計算,惟不得超過該養殖池所占地號土地總面積40%。
1.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規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計畫措施。
(2)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先行區/優先區:面積無特別限制
2.農委會養殖漁會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專案計畫時,應確保養殖漁業與綠能相互結合共同發展,並由直轄市、縣(市)能源主管機關(單位)完成環境及社會檢核議題辨認,且評估具可行性。
專案計畫推動範圍內之農業用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占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優先推動
養殖登記證申請
備妥資料後,初審向區公所申請、覆審由海洋局處理
①申請書1式2份
②身份證影本、印章
③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向地政局申請)
④土地應符合養殖使用或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⑤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向水利局申請 )
⑥養殖場之位置及配置圖
土地類別 | 區公所 | 區公所初審 函轉市府海洋局複審 |
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或都市計畫農業區 | 一萬平方公尺以下 | 一萬平方公尺 |
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風景區 特定農業區作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 | x | 由區公所受理後送本府海洋局審查核定 |
原住民保留地、森林區、風景區、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或國家公園區者 | 區公所、本府海洋局或本府農業局應函請各該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審查,通過後由本局核發。 | |
申請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 | 區公所、本府農業局或海洋局應將申請人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本府水利局審查,通過後才核發。 |
單位 | 業務權責項目 | 連絡電話 |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建管處) | 申請建照與使用執照 申請免雜項執照及竣工備查 | 07-537-1832 07-336-8333#2281、2282、 2283、2284 |
經發局 | 申請同意備案、設備登記 | 07-336-8333#5110、3165、2164 |
區公所 | 養殖登記初審 | 岡山07-6214193#136 路竹07-6979206、6979205 阿蓮07-6311177#56 彌陀07-6191216#57 永安07-6912716 #130 湖內07-6991221#225 茄萣07-6900001#151 |
海洋局漁業推廣科 | 養殖登記複審 農業容許 綠能容許 | 07-799-5678 #1854、1857 |
都發局 | 土地使用管制 | 都計法規業務:李小姐 07-336-8333 #2697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4規定 | 說明 | |
一般室內養殖設施、 室內循環水設施 | 建築設施應同時具主要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養殖種類特性須以透光材質搭建者,得依生產需要核定,且其牆壁開口不得超過總牆面1/4 其屋頂構造,得依需求直接使用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為材質 | 立法意旨係為協助使用「全密閉」或「半密閉」之「建築物」行使水產養殖之權 本署105年5月20日漁四字第1051257421號函及 109 年 11 月 6 日 漁 四 字 第1091348824號函說明,符合前開規定前提下,牆面材質不限
|
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與附表4規定即可申請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以水產養殖設施為主進行計算,非以地號土地面積計算。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
取得農許 | 免建照者→應於一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且報請原核定機關進行完工檢查。 | 未興建或未報請完工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須申請建照者,6個月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可延一次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
取得綠能容許 | 取得後,應於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同意備案。 得展延: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 屆期未申請同意備案,或未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再生能源設置管理辦法(附件一第三點第7項),依其情形區分如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綠能設施者,所應檢附之文件,依其情形區分如下:
1.屋頂型:在設備登記前取得即可
設置於建物,且屬該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情形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並於申請設備登記時檢附綠能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2.地面型:申請同意備案前須取得綠能容許
設置於地面或水面者,且屬該辦法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所定情形者,應檢附綠能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該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者,應另檢附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所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證明文件及其設置場址內之養殖戶同意證明文件。
1.不行,取得綠能農許必須有養殖行為。
地面型(室外型):維持七成產量是用容許使用面積(也就是80%的養殖面積)來換算七成的產量。
屋頂型(室內型):維持平均產量,生產量之面積,是依照申請人當初提交給市府的經營計畫書內容來做合理生產量的評估。
函釋:漁四字第1041268397號
水產養殖設施查核標準依漁業統計年報產量7成估認。
主旨:有關查核申請農業用地作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案件是否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審認,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12月15日農企字第1040247817號函辦理。
二、有關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水產養殖設施查核作業,請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及第33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8月25日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如附件)辦理。
三、至查核是否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審認作業,請以申請人所提經營計畫之養殖種類,依漁業統計年報該種類近三年產量平均值之7成估認最低生產量;另屬室內水產養殖之生產經營能力(包括單位面積放養量及收成量),不得低於室外水產養殖集約式養殖水準,作為合理水產養殖經營事實之判定參考。
2.養殖事實認定
函釋:農委會農漁字第1101346676號
將以其漁產物具產銷履歷(或ASC等國際相關認驗證)、購買魚苗及飼料單據、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等文件作為判斷養殖經營事實之參據項目,並依申請農業容許之養殖經營計畫書內放養量為基準,請漁民落實每年放養量申報,作為地方政府如許審查依據。
至於營運期間,除發生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實外,若未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或未落實放養申報,將以所提經營養殖物種於漁業統計年報近3年產量平均7成做為養殖經營事實之判定。
另在20年期間,擬變更養殖物種,可向地方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養殖經營計畫。
養殖管理用管理代號,採登記制:中央權管為漁業署(會派魚塭巡查員,市政府協助登記)。
登記制非強制法規,有魚塭編號不一定有養登,魚塭要擴大縮減,原則須要變更。
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4規定
防疫行簡易養殖設施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申請須為合法建物(需有建照與使照) 。
土地篇
1.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4規定
2.屬特農區農牧用地者須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
室外: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 設置循環水設施之養殖 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室內: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 以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4規定
1.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可申請用地別
(1)非都市土地除特定農業區、河川區及工業區以 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2)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以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3)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養殖用地。
(4)都市計畫範圍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2.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可申請用地別
(1)非都市土地除特定農業區及工業區以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2)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養殖用地。
(3)都市計畫範圍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4)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設置循環水設施之養殖 池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准者。
依據土地法第34-1條
1.共有人過半數並應有部分超過2/3者,同意行之。
2.應有部分超過2/3,人數不計算。
「未編定土地」需先經過編定才能土地容許使用。
可由業者直接向地政事務所進行,也可通知地政局要求地政事務所進行編定。
首次劃設相關請洽:地政局地用科 李小姐 07-337-3449 #2538
查詢漁電相關請洽:地政局地用科 陳小姐 07-337-3449 #3448
海管篇
1.查詢地號是否在特定區位→海岸地區管理資訊網
2.根據海岸管理法第25條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 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3.符合三要件:特定區位、一定規模、性質特殊。
須申請特定區位許可之條件
依海岸管理法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太陽光電案件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始須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①區位條件:位於已公告之特定區位範圍內。
②規模條件:達到一定規模以上或使用性質特殊
③程序條件: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或建築階段尚未完工。
4.未申請會有罰則,海岸管理法第36條
5.疑問洽詢:(仍建議依個案洽詢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海洋事務科 程小姐 07-799-5678分機1813
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陳先生 02-8771-2949
6.類型
分類 | 次分類 | 是否需申請 | 需申請特定區位許可之條件 |
第一型 (室外地面型) | 位於已公告先行區範圍 | X | 依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6款規定,經濟部已檢具彰化縣、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送內政部認定符合,故無須向內政部申請。業者僅須依該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及相關審認原則進行檢核,並由經濟部審認。 |
非位於已公告先行區範圍 | V |
| |
第三型(屋頂型) | 新設建物 | V |
|
既有建物 | X | – |
7.條件
8.須取得特定區位許可時間點
屋頂型:建照取得
地面型:綠能容許取得前
1.需進行海管審查嗎?
①內政部營建署回覆:
若為經濟部公告高雄市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已由經濟部檢具「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並經由內政部110年1月14日認定符合,故屬本可行性規劃報告內之範圍,欲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者,免個案申請特定區位許可,僅需依彰化縣、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進行檢核。
②簡化來說,先行區位於海管法特定區位者,免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海管,但於同備/地方機關電籌同意時需出具可行性規劃報告
2.何時提供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
①第一型地面型:向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核轉電業管制機關審查(電籌送件給經發局時)
細節可詢問能源局-太陽能發電組 02-2772-1370#6613 陳先生
②第三型地面型:向經發局申請同意備案時須檢附(海岸可行性規劃報告、環境自評表、養殖戶同意書、綠能容許)
3.檢附格式可參考漁電共生申請程序手冊P.174 附錄二、附錄三
電力篇
電業登記規則 第3條 第1款
發電業登記為下列五種,其應備書圖如下:
一、籌設或擴建:經營發電業或擴建發電機組,應備下列書圖及文件申請許可,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以兩年為限:
(一)籌設或擴建計畫書(含財務規劃)。
(二)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三)鄉(鎮、市)營或民營發電業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但申請人為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其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下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不在此限。國營、直轄市營或縣(市)營發電業應檢具其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
(四)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但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發電之電廠,其發電業設備全數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發電廠廠址地政機關意見書得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代之。
(五)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件。
(六)其他應備文件:
1. 天然氣發電廠:供氣同意證明文件。
2. 水力發電廠:水權狀。
3. 風力發電廠:飛航、雷達、軍事管制及禁限建有關單位同意函。
4.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飛航、雷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礦業權有關單位意見書或同意證明文件,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漁業主管機關(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及專用漁業權等補償)同意證明文件,海底電纜路線劃定勘測許可。
5. 生質能源發電廠:燃料供應同意證明文件。
6. 太陽光電發電廠:其設置廠址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者,應檢附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養殖戶同意證明文件。
可特別注意:
*第(三)就是經發局負責的主管機關同意函
*第(六)之6因應漁電共生環社檢核機制新增規定,於籌設申請階段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電業登記規則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案,其審查應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及下列原則:
一、申請文件之齊備性(含財力證明文件)。
二、財務計畫之具體可行性。
三、現場設施設備與核准計畫是否相符。
四、是否建立發電廠人員組織架構及作業程序。
五、土地使用取得及變更計畫之具體可行性。
六、發電設施及電源線建造計畫之具體可行性。
七、燃料供應計畫之具體可行性。
太陽光電發電廠之申請案,其設置廠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應遵守前項
規定及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許可條件:
一、位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之陸域緩衝區。
二、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三、屬中央主管機關擬具之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所列範疇,且經中央海岸主管機關認定已妥適規劃資源保護、災害防護及公共通行之指導原則。
經發局洽詢電話:07-3368-333 分機3166
依同意備案之審認做判斷(屋頂型、地面型、水面型),同意備案為台電簽約的依據。
能源局費率承辦:02-2772-1370#6611 王先生
經發局同意備案承辦:07-3368-333#2164 黃小姐
環境篇
進行電業籌設者:電業登記規則 第3條第1項第1款第6目之6 。
太陽光電發電廠:其設置廠址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者,應檢附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養殖戶同意證明文件。
太陽光電模組已有回收機制,現由經濟部收取回收費用,環保署建立後端處理機制。
回收太陽光電板四步驟:
1.問|撥打【廢太陽能板回收服務管理專線電話】03-5820009
2.集|拆除收集廢棄太陽光電板
3.填|上網填寫登錄排出資訊 【廢太陽能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4.收|等候通知清運業者聯繫收運
太陽能板主要主要材料為矽,並無毒性,模組外部以玻璃及鋁框緊密封裝,不會溶解或滲出造成汙染。
發電過程不會產生廢氣、廢水、噪音等,整體設備磁場強度相當於一般家用電器,運轉時無危害之虞。
非先行區申請篇
1.農業容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4規定
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可申請用地別
(1)非都市土地除特定農業區、河川區及工業區以 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2)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以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3)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養殖用地。
(4)都市計畫範圍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2.綠能容許
注意養殖事實且有養殖登記
3.饋線
洽台電:高雄07-5519271#221 鳳山07-7410111#5011
4.環境敏感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1條
若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原則禁止、二級符合條件才開放
中央主管:內政部營建署
地方主管:看使用地別
5.養殖登記
可向區公所申請
6.水權
可向水利局或水利署申請
7.海管
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一公頃或樓地板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需要進行海管
疑問洽詢:(仍建議依個案洽詢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海洋事務科 程小姐 07-799-5678#1813
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陳先生 02-8771-2949
1.農業容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4規定
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可申請用地別
(1)非都市土地除特定農業區、河川區及工業區以 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2)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以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3)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養殖用地。
(4)都市計畫範圍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2.綠能容許
注意養殖事實且有養殖登記
3.饋線
洽台電:高雄07-5519271#221 鳳山07-7410111#5011
4.環評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7條第5款
魚塭或魚池之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養殖登記
可向區公所申請
6.水權
可向水利局或水利署申請
7.海管
所申請太陽光電設施僅位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陸域緩衝區,且不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五公頃。
疑問洽詢:(仍建議依個案洽詢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海洋事務科 程小姐 07-799-5678#1813
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陳先生 02-8771-2949
漁業為本 綠能加值
藉由中央跨部會合作,簡化行政程序並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以「漁業為本、綠能加值」為核心價值,以綠能資源帶動漁業升級、永續發展,創造在地就業經濟、優化養殖技術環境、永續土地發展利用,帶動漁業與綠能共生共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