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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度「設置及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一定金額」

資料來源|經濟部|111年度「設置及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一定金額」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經能字第11104604470號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度「設置及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一定金額」。

依  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繳納對象: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選擇適用中華民國111年度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2、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同意備案文件。

 (二)符合繳納對象(一)之1或2之設置者,而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更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

二、適用說明: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計有躉售予公用售電業或不躉售予公用售電業等二種情況,為使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明確知悉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一定金額,說明如下:

  1、繳納對象(一)之1,係針對適用「中華民國111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3點規定,躉售予公用售電業者而規定。

  2、繳納對象(一)之2,係針對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未躉售予公用售電業者而規定。

(二)繳納對象(二),係針對有更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規定其更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部分,需再繳納模組回收費用。

三、繳納金額:每瓩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