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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屋頂型第一階段
屋頂型
第一階段申請流程-申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

根據
高雄市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附表(權限)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六條
下列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案件之審核事宜:
一、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作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申請面積合併計算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風景區作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或特定農業區作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漁業推廣科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備文件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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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申請項目是否符合容許辦法規定範圍與各項欄位確實填報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特別注意若為法人申請,需有A301030水產養殖業之營業項目。委託代辦者出具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3.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書封面
4.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
5.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6.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7.土地使用同意書-若非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同意內容須包含同意申請及施作(土地自有者免附)
8.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1)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2)簡易路線圖
(3)申請建物設施之各向立面圖及橫縱向剖面圖,並標註建造材質-評估養殖池設置是否具實際可行性及合理性
根據
高雄市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附表(權限)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六條
下列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案件之審核事宜:
一、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作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申請面積合併計算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風景區作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或特定農業區作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漁業推廣科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備文件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空白)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範例)
1.申請書-申請項目是否符合容許辦法規定範圍&各項欄位確實填報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特別注意若為法人申請,需有A301030水產養殖業之營業項目。委託代辦者出具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3.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書
4.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6.土地使用同意書-若非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同意內容須包含同意申請及施作(土地自有者免附)
7.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1)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2)簡易路線圖
(3)申請建物設施之各向立面圖及橫縱向剖面圖,並標註建造材質-評估養殖池設置是否具實際可行性及合理性
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書
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書(空白)
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書(範例)
1.設施名稱-除勾選外,請簡述各項設施運用
2.設置目的
3.生產計畫
4.申請用地使用現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
5.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6.設施建造方式-請注意牆壁對外開口不得超過總牆面四分之一,材質符合建築法規。
7.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8.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9.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10.設施配置圖及面積計算式與檢討-如循環水設施(備)設置、進排水規劃與設計、水質淨化規劃、打氣增養規劃
11.養殖池平面圖、剖面圖及排水路圖
屋頂型第二階段
屋頂型
第二階段申請流程-申請水產養殖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根據
高雄市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附表(權限)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六條
下列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案件之審核事宜:
一、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作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申請面積合併計算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風景區作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或特定農業區作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1.申請書-申請項目是否符合容許辦法規定範圍&各項欄位確實填報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委託代辦者出具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3.水產養殖設施申請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經營計畫書
4.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土地使用同意書
6.建築使用執照及建管核定之配置圖影本-標示綠能設施設置地點
7.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
8.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9.經營實績文件影本-水產養殖生產相關佐證資料如進苗證明、飼料購買單據、出貨單、放養量申報、產銷履歷驗證等
10.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文件-設施配置圖等
水產養殖設施申請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經營計畫書
1.水產養殖設施項目及綠能設施規格:
(1)太陽光電模組規格(長、寬) (2)太陽光電鋪設數量(3)綠能設施總設置面積(4)總裝置容量
2.水產養殖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1)經營需求-搭建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理由及需求
(2)相容性-綠能設施與農業經營之相容性、光電板遮光對水產生物生長優劣影響
(3)其他-如水產試驗所或學術報告文件或成功案例等
3.養殖經營現況及規模:
(1)目前經營現況:檢附經營實績文件影本(養殖生產、交易紀錄等)及現況說明及照片
(2)經營規模:如養殖種類、經營面積、產量、銷售情形、養殖設施(項目、數量、面積及使用現況)、養殖設備(名稱及數量)
4.生產銷售計劃:
(1)養殖種類及產量:養殖之物種、預估產量
(2)養殖生產流程:養殖之種類生產流程
(3)銷售計畫:所生產之漁產品銷售方式及管道
(4)其他:如農業合作經營契約
5.農業設施整體配置及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對臨地遮蔭等影響及對策、清潔方式
室外型
室外型
申請流程(先行區/優先區)
第一階段申請流程|若用地非為養殖用地,需先申請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
第二階段申請流程|非附屬設置於農地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

應備文件及審查注意事項
1.申請書-申請項目是否符合容許辦法規定範圍&各項欄位確實填報
2.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委託代辦者出具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3.水產養殖設施綠能設施經營計畫書
4.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土地使用同意書-若非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同意內容須包含同意申請及施作(土地自有者免附)
6.專區計畫核定文件或先行區公告文件。
7.既有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核准函。(如土地座落有既有核准農業設施者)
8.設施配置圖
9.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1)養殖登記證及調查彙整表。
(2)養殖戶合作意向書。
(3)太陽光電模組無毒無溶出證明。
(4)法律聲明書。
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
水產養殖設施綠能設施經營計畫書
1.設施名稱:
(1)綠能設施(2)水產養殖設施
2.設置目的-說明地面型綠能設施結合養殖經營之目的
3.生產計劃
(1)養殖規劃及生產預估-結合綠能設施之養殖規劃,包含:養殖物種、整池、收成、曬池等養殖作業方式以及蓄水、調度、淨水等功能性設施
(2)進排水及場內交通動線
(3)其他場域管理規劃
(4)成本分析與銷售計畫
(5)災害預防
4.申請用地使用現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
(1)計畫區位與範圍:附圖、照片或清冊說明 (2)養殖場域現況 (3)經營現況
5.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6.設施建造方式:包含養殖場域及綠能設施建造之施工方式、準則及因應地區特性抗酸防腐等處理並檢附太陽能模組物質保證書無溶出證明
7.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1)養殖用水之引用水源及水質處理與監測
(2)光電維護清洗用水-水源供應、廢汙水處理、枯水期之因應
8.對週邊農業環境之影響-闡述設施設置施工期間及後續營運階段對於環境之影響及因應對策
9.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1)養殖魚塭廢棄物處理
(2)綠能設施廢棄物處理及回收再利用計畫
漁業為本 綠能加值
藉由中央跨部會合作,簡化行政程序並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以「漁業為本、綠能加值」為核心價值,以綠能資源帶動漁業升級、永續發展,創造在地就業經濟、優化養殖技術環境、永續土地發展利用,帶動漁業與綠能共生共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