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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電力排碳係數基準」,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經濟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四十年電力排碳係數基準」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經能字第11104604400號
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依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核定之我國「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並推估再生能源直供及轉供銷售電量,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為0.424公斤CO2e/度。

二、檢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電力排碳係數基準達成情形時,將納入需電量、再生能源發電量、電量結構及排碳強度等因素進行審查。

 

部  長 王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