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正在載入...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綠電已成國際性的競爭力來源 台電因應再生能源發展多元調度穩定供電(經濟部能源署) 2023-10-12 高雄市政府漁電共生推動及實施要點 2022-06-07 高雄市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岡山區及阿蓮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