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轉知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公告「113年度建置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須結合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計畫」 2024-02-29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2022-04-08 高雄六年光電1.25G及漁電共生申設量雙超標 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