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
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月20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條文之附表四,修正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申請基準及可申請用地別。
②高雄市政府於6月6日發函辦理「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第二階段)」。
③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於6月13日核定「彰化縣、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 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第一次變更)」。
④農業部於9月25日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電共生試驗專案計畫作業原則」。
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月20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條文之附表四,修正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申請基準及可申請用地別。
②高雄市政府於6月6日發函辦理「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第二階段)」。
③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於6月13日核定「彰化縣、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 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第一次變更)」。
④農業部於9月25日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電共生試驗專案計畫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