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針對漁電共生案場綠能設施遮蔽率40%前提下,光電板鋪排過度集中魚塭或蓄水池之疑義及適宜做法:
- 有關漁電共生案場綠能設施鋪排原則,仍以農業部改制前108 年4 月16 日農授漁字第1080708649號函內容辦理,即綠能設施以整體規劃配置,其總面積可合併計算,惟不得超過養殖池所占地號土地總面積40%。
- 考量養殖操作型態多樣化,倘確有蓄水需求,蓄水池之設置比例不得超過漁電共生案場35%,且應於經營計畫書敘明蓄水池之設置、合理操作模式及相對應運(作)轉設備,同時承諾經營時紀錄蓄水池日常運作及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 依據水產試驗所試驗結果,「養殖池」上綠能設施之遮蔽率應小於40%;至於「蓄水池」上綠能設施倘鋪排超過40%,應以不影響其設置功能為原則。
有關查核申請農業用地作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案件是否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審認:
- 為落實農業為本、綠能加值原則,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 條規定,經營事實之查核仍應依經營計畫書辦理。營運期間,除發生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實外,若未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或未落實放養量申報,應以所提經營養殖物種於漁業統計年報近3 年產量平均值7 成作為養殖經營事實判定,係作為最低標準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