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轉知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公告「地震襲台,高市勞檢處呼籲各業加強地震後安全檢查措施」 2024-04-03 能源署邀媒體實地走訪 檢視漁電共生與土地複合利用(公視新聞網) 2023-12-14 公告111年度「設置及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一定金額」 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