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您可能還喜歡 高雄市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2021-07-30 COP28閉幕決議 198國允脫離化石燃料、拚2050年前淨零(聯合新聞網) 2023-12-14 歡迎報名參加高雄市漁電共生農業設施容許申請文件撰寫宣導說明會 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