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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新聞與公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11348370A號

主  旨: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

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公告」專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本修正草案係基於特定農業區相關政策推動、因應養殖產業實務需求及地方政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之審認依據,確有其急迫性,有縮短本公告期間為7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電話:02-2383-5756。
(四)傳真:02-2332-8950。
(五)電子郵件:chiayung@ms1.fa.gov.tw。

預告公報(1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