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颱風來襲 太陽能板防颱巡檢5要點 2024-07-23 【重要通知】杜蘇芮颱風來襲,務必加強巡檢案場設備 2023-07-26 漁電共生申請程序手冊(經濟部能源署) 202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