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太陽光電案件涉及海岸防護區須申請特定區位許可行政協商會議 2022-02-22 【全國首例】高雄市屋頂型漁電共生取得營建署特定區位許可 2022-09-29 「高雄市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宣導說明會」即日起開放報名 敬請踴躍參加 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