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漁電共生養殖為主、光電為輔原則不變,綠電發展已成國家產業關鍵需求(經濟部能源署) 2023-06-12 高市府海洋局舉辦漁電共生申請文件撰寫說明會 業者讚為全國最詳盡解說 2023-06-27 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