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請注意近期詐騙集團假冒海洋局名義詐騙 2022-08-17 「高雄市漁電共生消防暨電氣作業安全宣導會」即日起開放報名 敬請踴躍參加 2024-10-11 「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第四階段遴選作業」自4月16日起受理申請(已截止) 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