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您可能還喜歡 高雄市永安區、彌陀區及梓官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2021-10-21 【重要通知】小犬颱風來襲,務必加強巡檢案場設備 2023-10-04 國有土地配合設置太陽光電 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