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嚴防鳳凰颱風來襲 做足太陽能板巡檢6要點 2025-11-10 「漁電共生」遮蔽率台灣近100% 查核中心:錯誤訊息(中央社) 2024-07-19 海洋局7月28日辦理漁電案場高處作業安全宣導會 敬請本市從業人員踴躍報名 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