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新增高雄市湖內區、路竹區、阿蓮區、永安區、彌陀區及梓官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2022-05-12 高雄市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岡山區及阿蓮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2021-10-18 「高雄市漁電共生消防暨電氣作業安全宣導會」會議資料 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