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綠能設施(地面型漁電共生)依據經濟部能源署113年2月22日能廣字第11200756780號函釋,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設置之水產養殖設施,因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自無「建築法」之適用,其上方設置之立樁柱式太陽光電設備,無需請領雜項執照,亦無需依免雜標準辦理。
惟設置時應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若為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設備登記時,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若為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依「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附表12查驗項目包含太陽電池模組與支撐架、水泥基礎樁等設計經系統結構安全專業技師簽證。
綠能設施(地面型漁電共生)是否適用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