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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本市非「海岸管理法」相關行政區免檢附「海岸管理審查主管機關受理證明文件」公告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

主旨:貴單位受理饋線容量申請及展延,倘申請案件位置位於本市非「海岸管理法」相關行政區,申請人可免檢附「海岸管理審查主管機關受理證明文件」,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海岸管理法」規定辦理。

二、貴單位受理饋線容量申請及展延,申請人須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及「海岸管理審查主管機關受理證明文件」乙節,因「海岸管理法」僅涉及本市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楠梓區、左營區、鼓山區、前金區、鹽埕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林園區等行政區,倘申請案件地點非位於上述行政區,則無需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申請特定區為許可,故申請人應可免檢附「海岸管理審查主管機關受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