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之線路併聯範圍 2021-11-30 高雄市漁電共生申請文件範本已更新 敬請使用最新範本撰寫申請文件 2025-12-01 轉知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公告「113年度建置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須結合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計畫」 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