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高雄市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2021-07-30 漁電共生權益教戰手冊(農業部漁業署) 2023-11-24 110.11.11|高雄市漁電共生推動政策說明會|茄萣區 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