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下一篇文章漁電共生雙軌是增加選項無強制 政府提供養殖團體名單供媒合(經濟部能源署) 您可能還喜歡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2022-08-30 110.03.09|高雄市漁電共生推動政策說明會|彌陀區 2021-03-10 高雄市路竹區、岡山區、阿蓮區及彌陀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