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水署114年1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0260623號函釋「農業設施申請變更是否應再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疑義」 Post published:2025-01-15 Post category:相關函釋 / 最新消息 downloadFileSimple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今年1月1日生效。 您可能還喜歡 漁電共生養殖為主、光電為輔原則不變,綠電發展已成國家產業關鍵需求(經濟部能源署) 2023-06-12 預告明年再生能源躉購費率 屋頂型光電降幅2%至5%(聯合新聞網) 2024-12-20 高雄市及屏東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