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售電之營業登記、使用免用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核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售電之營業登記、使用免用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者,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營業登記、使免用統一發票及營業稅之報繳,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組織: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三、自然人:
(一)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參照前開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
(一)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二)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或雖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選擇辦理營業登記者,於辦理營業登記後,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惟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六、嗣後稽徵機關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前開免辦理營業登記者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辦理登記之標準,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