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之線路併聯範圍

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之線路併聯範圍

一、為加速推動太陽光電專區設置發電設備併網,經濟部110 年5 月10 日經能字第11004602180 號令訂定「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明確規範共同升壓站之設置義務,台電公司依上述作業要點於110 年6 月18 日公告「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容量分配規定及相關作業程序」。

二、 依據前項作業要點第3 點,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之線路併聯範圍由輸配電業規劃,並報請經濟部核定後由輸配電業公告。台電公司盤點優先以漁電共生先行區及其他可施作大型太陽光電之潛力併網熱區(如不適耕作區、不利農業經營區、低地力農地及水產養殖場等),劃設共同升壓站之線路併聯範圍,以整體規劃範圍內之太陽光電案場有效率集結至共同升壓站(小型畜牧場、學校、政府機關及一般住家屋頂除外)再傳送電力至台電公司電網,加速太陽光電設置進度。

三、 本次劃設範圍係針對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及屏東等縣市現階段之太陽光電熱區進行盤點如附表所示,後續將依發展狀態持續滾動檢討增設太陽光電共同升壓站併網特定範圍。

四、 附表所列可併容量及併網點數量已揭露執行中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提供開發業者初步評估提出申請共同升壓站;惟電網容量存在不同開發業者間競合互斥現象及電網工程實務執行面進度等影響因素,實際可取得開發容量及開放共同容量仍依電業籌設許可文件所載容量為準。

五、 為擴大再生能源併網量,提供友善併網環境,台電公司刻正引進新型電驛設備,預計於設備測試運用無虞前提下,將逐步於110 年底開放69kV 架空線路第3 點T 接併網、111 年底開放161kV 架空線路第2 點T 接併網。

六、 本線路併聯範圍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