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

注意事項
1.申請本計畫需同時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2.申請本計畫須附上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證明文件。

一、 計畫依據

依據高雄市政府110年10月22日高市府海洋推字第11032784500號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處110年11月1日配字第1100024085號函辦理。

二、 計畫目的

高雄市政府積極響應中央漁電共生推動政策,並訂定今(111)年年底達成本市漁電共生210MW設置量目標。漁業為本市重要產業之一,漁電共生之推動,須秉持「漁業為本,綠電加值」之精神,兼顧當地漁業發展及漁民支持,避免因漁電共生之推動,造成漁業發展之不良影響,同時考量台電饋線資源有限及目前漁民大多處於觀望態度,經本府與能源局及台電公司協調,以茄萣、湖內區饋線容量較為充裕之二處行政區,以專案方式請台電公司先行提供饋線容量約30MW(實際饋線代號、餘裕量詳如附件一),並由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透過本計畫訂定廠商遴選標準,協助受輔導者遂行相關行政流程,完成建立示範案,以利未來大型案場推動,並可精準掌握案場推定期程,同時確保案場品質,號召民眾一同響應,加速本市漁電共生之推動,期透過本計畫達成效益如次:
(一) 協助漁業轉型,除養殖收入,並透過發電收入支付土地租金,穩定漁民生計,同時達到一地多用利用及智慧養殖加值效益。
(二) 創造太陽光電產業內需市場,活絡商機。
(三) 配合政府能源轉型及再生能源之推動政策。

盼透過本計畫的推動,責成輔導業者履行相關義務,輔導業者與漁民、地主相互合作辦法以雙方簽約議訂之各項契約事項為準。

三、 名詞解釋

(一) 本計畫:指「高雄市茄萣區及湖內區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
(二) 申請者:

  1. 第一類: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
  2. 第二類: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從事與水產養殖業、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能源技術服務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及發電業相關之法人、協會、公(工)會、公司。

(三) 申請人:指有意願配合本府漁電共生推動並依本計畫提出申請之自然人。
(四) 申請業者:指有意願配合本府漁電共生推動並依本計畫提出申請之法人、協會、公(工)會、公司。
(五) 專案輔導業者:指符合本計畫資格條件,經遴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評分達八十分之申請人或申請業者。
(六) 亮點專案:指符合本計畫資格條件,經遴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評分達八十分門檻之申請案,並取得台電之併聯審查意見書,即為亮點專案。
(七) 遴選委員會:指本府為審核本計畫申請案件成立本計畫之遴選委員會。
(八) 漁電共生推動工作小組:指為協助遴選委員會辦理相關之作業,包括執行本計畫之協調等相關事宜,所成立之工作小組。
(九) 計畫書:指申請者依本計畫擬定提送之計畫書。
(十) 瓩(kW):指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百萬瓦(MW)約等同1,000瓩(kW)。
(十一)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之必要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十二) 室外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1. 漁塭浮筏型:於水面上設置可隨著水池的水位進行高低調整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2. 魚塭立柱型:架設距離地面一定高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3. 塭堤型:係於既有土堤道路空間設置。

(十三) 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於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

四、 本計畫範圍

本市湖內區及茄萣區法規允許設置漁電共生之區域,配合台電公司保留本市饋線餘裕量可併網範圍(詳如附件一)。

五、 申請資格

(一) 申請者應具備以下之身分資格:

  1. 第一類: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
  2. 第二類: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從事與水產養殖業、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能源技術服務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及發電業相關之法人、協會、公(工)會、公司。

(二) 第二類具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專案輔導業者。

  1. 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本計畫,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之限制。
  2. 若有屬經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業者,於第103條所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本計畫。

六、 申請應備之證明文件

(一)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

  1. 第一類:申請人應具備中華民國身分證。
  2. 第二類:申請之業者應依據其組織型態檢附以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1) 我國公司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經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事項表(卡)影本乙份。
    (2) 依法登記有案之商業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經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書、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程、及其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以上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以及本案申請文件業經董事(理事)會會議同意之董事(理事)會議紀錄影本。
    (4) 外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係指得證明公司合法組織存續營業之任何文書,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業執照影本、其他特許執照影本、主管官署證明函。

(二)申請者信用證明文件

  • (1) 第一類:提供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2) 第二類:
    A. 我國公司及依法登記有案之商業業者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截止申請日之前半年內出具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無退票記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出具信用資料查覆單者,應有查覆日期,且經塗改、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B. 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應提供該法人設立後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以無保留意見或修正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為限)等相關資料、及自該法人設立後截至申請日之前半年內之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本計畫公告日期之後)。
    C. 外國公司如無法提出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時,應以銀行往來證明文件為之。

(三)申請者財務能力應備證明文件

  • (1) 財務證明文件
    申請業者為我國公司、單一社團或財團法人者,應提出最近1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並註明與原件相符且經公司負責人及公司印鑑用印。若申請業者之部份成員成立未滿1年,則應提出營運期間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及會計師之查核意見書。上述財務報表應至少涵蓋下列:
    • 資產負債表
    • 損益表
    • 股東權益變動表
    • 現金流量表
  • (2) 外國公司如無法提出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時,應以銀行往來證明文件為之。

(四) 申請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 (1) 出具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且應加蓋申請業者(及成員)公司法人及負責人印鑑並註記「與正本相符」,惟如有必要,本府得要求申請業者提供文件正本以供檢核。
  • (2)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 (3)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者,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 (4) 外國公司或法人應由該國政府主管機關出具相關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及其中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認證。

七、 本計畫公告及申請作業流程及程序

本計畫公告後依台電可併網容量,採分階段辦理遴選作業,滾動式變更及補充本計畫之內容與申請程序
(一) 申請作業流程
(二) 投資計畫書收件期限與地點

  1. 公告期間:111年6月20日至111年7月20日止。
  2. 資格審查及遴選會議時間:本府將另行通知申請業者。
  3. 截止日期:111年7月20日 17:30止;逾期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八、 申請者之審核

(一) 申請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十份(內容詳附件二)。
(二) 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府成員共同組成遴選委員會,依公告之本計畫提出申請後,辦理審議作業。

九、 遴選規則

(一) 遴聘本府與其他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5人至7人擔任遴選委員,組成遴選委員會,針對書面文件內容進行審議,內容包括:

  1. 本府依申請者提出的文件進行資料完整性與資格審查作業。
  2. 其資料與資格皆符合本計畫所訂定的規範後,再由遴選委員會進行審議,審核項目及評分基準詳附件三

(二) 遴選項目配分:遴選各項目滿分為100分,其審查面向與配分如附件三所列。

(三) 遴選原則:申請者經出席之遴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且其遴選平均分數為80分以上者,即為通過門檻,可依照分數之高低,優先申請台電保留予本計畫之饋線,自取得台電之併聯審查意見書之日起,即為本計畫之亮點專案。

十、 本府提供協助事項

(一) 協助專案輔導業者依照分數之高低,以每案不超過2MW為原則,優先申請併接台電配電等級電網。另,倘參與業者擬自行建置升壓站併網不使用台電公司保留予高雄市府之容量,其參與計畫容量得不設上限。
(二) 協助專案輔導業者之亮點專案加快案件審查時程,及協助排除行政障礙。


十一、 專案輔導業者之義務

專案輔導業者參與本計畫承諾遵守以下內容:

(一) 期程規劃
通過遴選之專案輔導業者,自公告符合資格之日起,依其設置態樣,符合下列期程規定(如有非可歸責專案輔導業者之事由至無法達成期程要求,本府可視情形展延各期程):

  1. 室內養殖設施屋頂型(屬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
    (1) 3個月內取得農業設施容許
    (2) 5個月內取得綠能容許
    (3) 6個月內取得同意備案
  2. 室外養殖設施地面型(屬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
    (1) 3個月內取得綠能容許
    (2) 4個月內取得同意備案
  3. 室外養殖設施地面型(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
    (1) 3個月內取得綠能容許
    (2) 6個月內取得電業籌設許可
    (3) 6個月內取得同意備案

(二)安全維護及設備維護管理義務
專案輔導業者向地主承租土地之安全維護、設備維護管理及公共安全意外之防護均由專案輔導業者負責,其對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及其它增設之地上物或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維護設施正常運作。

(三)土地租賃契約屆滿或終止時處理
土地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屆滿或屆滿前因可歸責於專案輔導業者之事由而終止契約時,專案輔導業者應於期限屆滿或終止之日起 6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及其它增設之地上物或設施,並返還向地主承租之土地或經地主與專案輔導業者合意將現場設備由地主有償收購,繼續留供地主使用;其未拆除或未協議由地主收購者,視同拋棄該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所有權,並由地主自行處理。地主得將其視為廢棄物逕行或僱工代為處理,其費用由專案輔導業者負擔。

(四)專案輔導業者義務承諾事項之繼受
接手原申請本計畫執行資格者,需繼受原專案輔導業者承諾之事項及本計畫相關義務。

(五)專案輔導業者之自主管理
專案輔導業者對其合作業者、關係企業業者、委辦廠商、職員、僱工等,均應妥善管理之。執行本計畫過程中,若有造成第三人之損失或違反法令之行為,均由專案輔導業者與其負同一責任,與本府無涉。

十二、 本計畫未竟事宜得隨時補充,相關事宜並於高雄市漁電共生資訊平台公告。



資料檢核表

項目繳交資料內容
1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者信用證明文件
3申請者財務能力應備證明文件
4計畫書10份(請參考附件二

1.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1年7月20日 17:30止;逾期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2.交付方式:
(一)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掛號郵寄至8302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3樓海洋局漁業推廣科(以郵局章戳為憑)。
(二)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之截止日下午五時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漁電共生亮點案場建置計畫」。
(四)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五)本公告即日起生效,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